工程索赔申请书怎么写?
1.如何撰写项目索赔申请书
工程费用报销申请表
项目名称:
致:XXX(督导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一条规定,因故,我方要求索赔金额(大写字母),请批准。
详细索赔原因及流程:
索赔金额的计算:
附:辅助材料
承包单位(章)
承包单位(章)
专案经理
日期
2、实际施工单位可以向谁收回工程款?
首先,了解此处提到的实际构建器类型。合法承包商不是实际的建筑商。
实际的施工人员有以下几种类型:
(1)分包商;
(二)承包人违法分包的;
(三)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商;
(四)超过资质等级或者不具备资质,冒用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筑工程的;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必须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实际建设者有以下几种方式收回工程款:
第一种方式是实际施工单位首先向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主张权利。
实际建筑工人经常与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签订合同,他们是分包或非法分包的相对方。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实际建造者主张权利的主要渠道和主导方向。
第二种方式是实际建设者可以直接作为被告起诉承包商。
实际施工人员直接向承包商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体现。提起诉讼时,承包商为被告,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为第三人。承包商仅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工程造价范围应包括:
(一)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2)施工过程中承包商签证确认的价格;
(3)因承包商责任造成实际施工人员停工、损失的。
3.如何索取工程款滞纳金
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和解。
1、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理由。承包人未在期限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将丧失索赔权利;
2、承包商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正式向发包人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的理由和要求,并附有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承包商应继续提交索赔继续通知。
工程签证单怎么做?
首先,制作一个标题为“项目签证表格”的表格。表格上必须清楚填写项目名称、单位项目名称以及索赔和签证申请的内容。
其次要设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签名栏。涉及其他单位的,必须设立签名栏。
检查表格是否有错误。如果没有,请打印出来并由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款的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价格。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价格的监督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决。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开发商与承包商(以下简称“开发商、承包商”)签订书面合同。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工程概算(概算)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格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
(一)项目预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及扣除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金额和期限;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化时,工程价格调整方式、索赔方式、期限要求和金额支付方式;
(四)工程价格纠纷的解决办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程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程度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方式、金额和期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扣缴方式和期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保险费用;
(九)施工工期及提前、延期工期的奖惩;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签订合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约定工程造价:
(1)固定总价。对于合同工期短、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项目,可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风险范围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3)价格可调。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计量费。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计量费用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格的;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改变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改正错误的除外),导致成本增加的;
5、双方同意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的理由和金额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开发商在收到承包商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调整。
发生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调整报告的,发包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及调整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商。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格调整
(1)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承包商应向发包单位提出,经发包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格的变更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的,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仅包含与项目变更类似的价格,合同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进行变更;
3、合同中无适用于或与修改项目相近的价格的,承包人或承包人应提出适当的修改价格,经对方确认后实施。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请求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商或按照合同规定的争议或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若承包商未提交工程价格变更报告,承包商可根据以下信息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及具体调整金额:它的处置。涉及重大项目变更的工程价格变动报告和确认时限,由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格报告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咨询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格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或提供咨询意见的,视为变更。工程造价报告已确认。
增加(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确认为追加(减少)的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按下列规定持文件协商、协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以及发证人和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以信赖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劳务、材料承包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计价的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实物消耗部分和非实物消耗部分的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在双方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当在预付款期限届满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14日内停止施工。开发商应自约定日期起向承包商付款。支付应付款项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为扣除方式,并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四)未签订合同或者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承包商不得垫付工程款或者以预付款的名义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账单和付款按月进行。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完工后清算的方式。合同期限两年以上的项目,年底进行项目盘点,并办理年度结算。
2、分期结算、付款。即对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分工在合同中注明。
(2)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竣工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4日内核实已完成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员参加核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定的,发包人核定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的,承包人未参加核查,核查结果无效。
2、承包商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14天内未能核实工程量的,自第15日起,承包商报告的工程量视为已确认,并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3、承包商不会测量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包括设计变更)和承包商造成的返工。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
1、承包商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开发商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14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商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60%、不高于90%的工程价款。承包商应按约定时间扣除的预付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时结算、扣除。
2、发包人超过约定付款时间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催款通知。开发商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以与承包商协商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付款可以延期。协议中应明确延期付款的时间以及自工程计量结果确定后第15日起计算的应付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合同开发商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未就延期付款达成一致,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商可以停止施工,并合同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合同价调整额、索赔等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个别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商编制,并经承包商审核;总承包项目由具体承包商编制,并在总承包商审核的基础上,由承包商审核。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者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承包人)编制,承包人可以直接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单一工程竣工结算或者建设工程总体结算,经承包人签发并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准备工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且不能提供正当延期理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单个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信息。承包人应当在下述期限内进行检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核时间
1500万元以下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竣工结算信息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20日内
2500万元-2000万元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竣工结算信息之日起30日内
3.2亿元-5000万元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竣工结算信息之日起45天
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并完成4.5亿元以上竣工结算信息之日起60日内
建设工程最终结算在最后一个单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5天内汇总,并在送达承包商后30天内审核完毕。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信息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实(合同有规定时限的,以时限为准),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并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押金,在工程竣工后一年保修期满后清算。交付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金额按协议规定),保修期内如有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质保(保修)押金中扣除。
(五)索赔价款的结算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失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害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
(六)合同以外零星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承包商应在接受发包人关于劳务数量及单价、机械班次数及单价的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签证。所用材料、金额等。未取得承包人签证的,承包人完成施工后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现场成本控制,及时如实记录工程合同外事项,履行书面手续。双方授权现场代表签署的所有现场签证,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及其他费用,均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如实办理,其有效性不因以下原因而改变:双方现场代表中途变更。
第十六条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备的结算信息后,未在本办法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和信息提出意见的,视为已认可。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信息,且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未提供或无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现有信息进行审核,并承包商应承担责任。
承包商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商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开发商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结算金额,15日内不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商可以要求承包商支付结算价款,
建筑签证包括哪些费用?
工程签证是指发包双方在履行建设合同过程中达成的关于补偿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延长工期、赔偿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补充协议。
工程项目签证费用怎么支付?
工程量价-保证金。
工程签证是指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或施工惯例支付各种费用、设计变更、工期延长、费用调整、损失赔偿等的补充协议。签证的方式为工程付款=工程量价-保修费。对于合同外实际增设到现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现场数量或市场价格证明。费用的结算和收取按照合同条件进行。事实上,许多签证都是一次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