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省旅游报备需要提前几天
出省旅行一般需要提前三天申报:
一、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出省需提前报告。
2、一般提前三天向当地政务平台:报送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从哪里出发、去哪里、交通等。
3、提供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
4.到达目的地后,进行抵达时核酸检测。验证健康码和行程码。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多久要开展一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六个月演练一次,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自驾游途中车突然坏了,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我也确实遇到过。2015年7月,我们组织车队前往400公里外的青海门源青石嘴镇看油菜花海。回来的路上,在酒泉附近的一个服务区停下来休息,然后把车开进车道。走了大约两公里后,车辆突然开始剧烈震动。加完油后,发动机发出很大的声音,车辆无法再加速。无论使用多少燃料,汽油和速度都不能超过90英里/小时。于是我只好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在车后放置安全警示牌,然后开始检查车辆。经初步检查,我个人判断是其中一缸火花塞出现故障。在这种情况下,汽车还能行驶,但只能在缺一缸的情况下行驶。好在距离酒泉市区不远。到达酒泉后,我直接去4S店检查。事实证明,故障正如我判断的那样。花了900多元更换了火花塞和点火线圈,问题解决了。
通过这件事,我也总结了自己的经验和教训。首先,作为一名驾驶员,不仅要有良好的驾驶技术,还要掌握一些关于汽车机械的常识。只有增加自己对汽车机械和故障的常识,遇到问题,能解决的就先解决。如果解决不了,你就会知道问题出在哪里。这对于保证行车安全是有好处的。其次,驾驶车辆出行时,出门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车辆各关键部位。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胎面花纹是否磨损?刹车油是否充足,刹车盘的厚度是多少?三滤和机油防冻液准备齐全了吗?还有一点比较容易忽视的就是电池电量是否充足?行万里路,必须未雨绸缪,才能打赢千里之外的战斗。尽管你已经做好了准备,但意外还是难免发生。如果你开车到荒野或者人烟稀少的偏远村庄,你的车突然抛锚了,你必须运用所学的汽车机械常识和所掌握的车辆故障的简单自救方法。(拖车、换轮胎、生火)方法,也许能在关键时刻帮到你!
简而言之,如果您的车辆在驾车旅行时发生故障,请不要担心。首先,在保证您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考虑车辆的自救方式。如果你安全的话,一切都会变得更容易。
老年人如何正确处理旅游中碰到的突发事件
让我试试:
紧急情况分为个人紧急情况和外部紧急情况。
我遇到紧急情况,
需要准备的东西:
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准备相应的药品和便携式医疗设备。例如,患有高血压的老年人应准备减压药物和血压计。类似的心脏病、糖尿病等药物也需要准备。
您应提前将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告知随行工作人员。您还应该告诉他们您的备用计划是什么,备用药品、紧急联系人等在哪里。也最好提前告诉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如何处理。随从。
如果感到不适,请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活动,等待康复和救援。不要强迫自己继续。
注意劳逸结合。无论是旅行还是步行,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身体状况做出选择。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不要做超出自己能力和承受范围的事情。
发生事件时应冷静应对,保持安静,不要惊慌。能救自己的话最好。如果你无法自救,就必须寻求他人的帮助。遵循计划。不要对电话号码进行加密。紧急联系人应置于最显眼的位置,以便于通知紧急联系人。您还应该设置紧急联系人的一键拨号,以便及时处理。
紧急呼叫的内容要事先经常练习、简短、信息完整。
遇到外部紧急情况,
可以优先考虑自救。如果你不知道如何处理,请尽量留在原地,等待专业人员上门治疗。
寻求帮助,按照计划进行,并始终备有一些小设备,如口哨、小扬声器等,发出连续的声音以引起注意并等待救援。
有应急预案,比如生病了怎么办,如何尽快提供联系方式,备用药品是否标注在最显眼、最容易拿到的地方等等。
不管怎样,遇到紧急情况,不要惊慌,冷静处理
旅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首次修订。〉等待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修正案)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出行规定
。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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