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和签证由谁来编写?
项目变更及签证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填写、签字、盖章。完成后,报项目主管审核,然后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最后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最终完整的工程变更信息才是有效的文件。
工程变更七个步骤?
1、工程变更流程如下: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填写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变更工程数量及费用等。
2、监理公司对项目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项目变更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项目变更对工期的影响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图纸进行审查,审查相关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原设计要求,并签署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或审批。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根据上级领导的批准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项目变更批准意见,明确是否实施变更。
5、监理公司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在变更通知书中明确变更项目的具体内容、变更的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相关图纸,并明确预算费用及变更项目的施工期影响。
6、承包商应按照项目变更通知单实施项目变更。承包商对工程变更有异议的,也应当遵守执行,并在7日内将争议提交监理公司协商解决。
epc项目可以变更签证吗?
是的。如果变更后的签证内容不在EPC合同中,则可以签发签证。如果是新一批项目,合同中的内容不能下发。因为EPC是总承包合同,包括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钥匙工程。若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变更,则不能签发签证。
如何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改进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和适应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单位和其他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承包商的成本补偿和工期补偿,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雇主还可以根据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问题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图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的在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当确认项目活动的发生和数量,是否计量和支付按照合同原则和项目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过程中的项目签证主要是指未纳入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固定费用的施工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未纳入施工图和施工企业确定的设计变更的情况。项目签证,如因施工条件变化或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
温馨提示:
区别在于:
1、变更是指合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
2.签证适用于已经发生且未包含在建设合同中的建设项目。
3、索赔是一方当事人向有过错方提出的赔偿。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相关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投资(含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设计图纸变更;
(二)建设单位造成建设计划变更的;(三)重要材料、设备的变更;
(四)因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而导致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成本的调整;
(六)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导致的变化;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节约、先核准、后变更的原则;先设计,后施工。
项目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和招标文件精神相抵触的补充合同。不得以项目变更为名,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肢解项目规避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地下沟渠、古墓葬、软弱地基等实际地质条件与地质资料不符,且不可预见、急需的,增加工程变更50万以上的元(不含50万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治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抢修、应急工程或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建设单位应当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程序:
(一)提出变更的,应当向监理单位书面提交,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原因、概算及对工期的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初步核实变更原因和变更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就工程变更原因及变更工程量进行协商,参加协商各方代表在协商记录上签字、盖章;
(4)如要求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应说明变更原因,并须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专项设计图纸印章”,是有效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项目变更协商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成本等因素进行审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价款金额,按照规定权限确认工程变更。
第七条工程变更审查:
工程合同价格在中标价格10%以内发生变动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加额不足1万元(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签字确认(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并附有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审核部门备案。
(二)单个项目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决定,并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材料须附有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个工程变更金额增加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建设单位应当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备案。有关资料必须附有建设单位的会议记录,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个项目变更金额增加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有关情况须附有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个项目累计变动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格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开标。
第八条项目变更引起的成本增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适用的项目价格发生变更的,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项目价格;
(二)合同中仅有类似工程价格变动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格;
(3)合同中适用或类似项目无变更价格的,按招标时相关定价规范执行,材料按政府指导价执行(无政府指导价的)指导价(参照同期市场价格),相关费率按招标时同类价格执行。工程招标价格实行。
第九条变更项目的建设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招标前认真审核工程施工图纸,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根据情况安排拨付相应项目建设资金时予以扣除。关于最终账目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因擅自变更而产生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监理、勘探、设计、审图、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对不严格管控或者弄虚作假的,除赔偿相关损失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或者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项目变更的;
(二)擅自或者未经批准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项目变更拆散规避审批;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项目变更,造成投资损失和浪费;
(五)应保存的项目变更信息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负责建设项目变更行政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因玩忽职守、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